新罕布夏州16項經濟發展計畫獲北部邊境區域委員會補助
新罕布夏州7個地區組織16項計畫獲得北部邊境區域委員會(NBRC)催化劑計畫(Catalyst Program)補助,總金額達810萬美元,預計創造1,840萬美元經濟效益。NBRC在過去10年已向新州偏鄉地區投注逾6,400萬美元,旨在提升經濟機會與基礎設施建設。
本次獲得補助計畫體現新州經濟發展戰略優先事項,包括擴大住房與托兒服務能力、支持勞動力發展、投資基礎設施、加強林產品產業,以及協助企業在鄉村社區發展與創新。新州商業暨經濟事務廳將與各地區政府、非營利組織、教育機構與區域合作夥伴緊密合作,開發具有競爭力項目,以滿足社區與經濟關鍵需求。
NBRC係聯邦與州政府合作成立機構,旨在推動緬因、新罕布夏、紐約及佛蒙特四州偏鄉地區經濟與社區發展,每年為美國東北地區關鍵計畫提供聯邦資金,創造新就業,帶動大量私部門投資。透過催化劑計畫提供經濟發展與基礎建設計畫資金,針對創造就業項目提供投資以降低貧困、失業及人口外流問題;林業經濟計畫支持林業基礎經濟,協助產業發展,引進新技術與可行商業模式;木材交通運輸計畫促進美國林業產品交通基礎建設應用,以期展現木材各式用途與推廣高價值產品,提升地區氣候韌性。(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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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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